一、新旧教材对比

章节

2020教材页码

2021教材页码

变化内容

1Z101024 投资回收期分析

P23

P23

变动:

四、优劣

1Z101042 技术方案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

P49

P49

变动:

“技术方案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第一段括号内的话”改为:“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P51

P51

新增:

“(一)增值税第一段”新增了增值税的概念

P52

P52

新增:

“(五)附加税第一段”新增了附加税的概念

1Z102011财务会计的内涵

P87

P87

变动

“在企业,财务会计利用”改为“企业财务会计”

1Z102012 财务会计工作基本内容

P90

P90

新增:

“其他权益工具、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的概念

1Z102022 工程成本的确认和结算方法

P102

P102

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Z102041 利润的计算

P124

P124

删除:

“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最后一句话

1Z103021 建设工程定额的分类

P191

P191

变动:

“2. 预算定额”最后两句话

P192

P192

变动

“1. 建筑工程定额;

3. 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1Z10306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

P242

P242

删除:

“ (3)测算人、料、机消耗量  变化”的第一句话

1Z103072 合同价款调整

P265

P265

变动:

“【例1Z103072-1】题目数据变化”

1Z103075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P287

P287-290

新增: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二、新增考点总结

新增考点一、静态投资回收期的缺点【20版教材P23、21版教材P23】

缺点一

没有全面地考虑技术方案整个计算期内现金流量,只考虑回收之前的效果,不能反映投资回收之后的情况,故无法准确衡量技术方案在整个计算期内的经济效果

缺点二

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只考虑回收之前各年净现金流量的直接加减,以致无法准确判别技术方案的优劣

新增考点二、增值税及附加税概念【20版教材P51~52、21版教材P51~52】

增值税

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

附加税

随某种税收按一定比例加征的税

新增考点三、“其他权益工具、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概念【20版教材P90、21版教材P90】

其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优先股和永续债

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专项储备

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新增考点四、预算定额的作用【20版教材P191、21版教材P191】

预算定额的作用

制施工图预算的主要依据

编制定额基价、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基础和依据

企业自身的预算定额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基础

新增考点五、建筑工程定额及设备安装工程定额【20版教材P192、21版教材P191】

建筑工程定额

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统称

建筑工程一般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的建造、装饰等工程

建筑工程定额如:建筑及装饰工程定额、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市政工程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定额

是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统称

设备安装工程一般是指设备、工艺设施及其附属物的组合、装配、调试等工程

安装工程定额如: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工业管道安装工程定额、工艺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定额

新增考点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20版教材P287、21版教材P289】

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应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或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支付

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签字

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应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颁发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拨付周期,并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应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应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有关资料应由总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用工实名登记

施工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与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总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总、分包单位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总分包责任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工程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追偿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根据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扣押

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应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维权信息告示牌

施工总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基本信息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争议处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总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规定代发工资

违法发包或分包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违反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新增考点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20版教材P287、21版教材P290】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3)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5)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6)不得强制要求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