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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²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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