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的高度与住宅外的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的高度之和。“各自的建筑高度”,对于建筑中其他使用功能部分,期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嘴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外债部分的高度为可供住宅部分的人员疏散和满足消防车停靠与灭火救援的室外设计地面(包括屋面,平台)至住宅部分屋面面层的高度。
本款确定的设计原则为: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安装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住宅部分疏散楼梯内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该建筑与邻近的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排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 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本规范第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安装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