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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章节练习
价格 免费

以下事项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市场价格波动;(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12)索赔;(13) 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F01、F02……F0n代表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Ft1、Ft2……Ftn代表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 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 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期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将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应在( 5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已经认可

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根据现场签证程序,承包人应在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 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编制和复核的依据:(1)《计价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其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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