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率层级(P-3~7页)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法规的地域效力;
一、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宪法。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二类。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
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即某某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即某某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本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某某地方的某某条例。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是部门规章,即某某办法、规定、细则。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且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不得减少民的权利增加民的义务,不得增加官的权利减少官的职责。
省级、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即某某地方的某某办法、规定、细则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以此类推。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旧的特别与新的一般)
1、同一机关制定,旧的特别与新的一般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有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有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