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措施
2.必须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外国资金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双重责任
4.特殊要求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监理工作依据:依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
6.监理工程师管:建材、构配件、设备、不得进入下一工序
7.总监管:工程款、竣工验收、开工、停工、复工、专项施工方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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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监督手续可以和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投诉/咨询电话400-998-2298, 投诉专线13270703857, 商务合作18662711873
南京总部: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南京财经大学科技楼B座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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