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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历年真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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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

企业法人承担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5.建造师的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6.节约能源法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的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8.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予以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9.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2)擅离职守;(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4)私下接触投标人;(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6)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10.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1.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2.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13.根据《文物保护法》,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4.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16.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选一。适用定金条款是8万元,适用违约金条款是9万元,故最大限度维护到自身利益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9万元。

17.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4)军用房屋建筑。

18.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19.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刑法》第 137 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2.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无需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

2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甲向承运人丙交付货物即视为完成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甲向丙交付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后乙又将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了丁,并通知丙向丁交货,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故乙与丁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承担。

24.伤保险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25.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6.无效合同的特征是:(1)具有违法性;(2)具有不可履行性;(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7.邀请招标的情形。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8.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9.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30.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是: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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