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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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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 75% 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3)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检查情况;工程项目实体质量抽查情况;历次质量监督检查中提出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情况;项目质量评价(包括建筑节能和环保评价);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等。

 

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址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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