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1)供货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货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货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①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②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③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④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 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 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 3 )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 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 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中,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范围除了全部的工程施工任务以外,还包括设计任务和物资(包括设备)采购任务。落实项目资金、办理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任务。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三次:(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