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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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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营利法人,非盈利法人,特别法人

建设单位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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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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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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