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中指出,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