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具有排他性。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居住权新加的,地役权是租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洋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 有的农村土地。(宅基地也不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可以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一并处分。
(2)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3)设立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是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地役权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性质: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设立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未经在先用益物权权利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没关系)
(1)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物权自占有或交付时设立,(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