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人评价)
2022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单科-高清强化精讲
价格 ¥ 1000.00

一、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债券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权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有义务做的是债务人,剩下的是债权人

二、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不违法而得利)

(4)无因管理(没有义务但去做了的)

《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列为准合同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三、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展开全文]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特征: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具有排他性。

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居住权新加的,地役权是租土地)

二、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洋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 有的农村土地。(宅基地也不行)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可以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一并处分。

(2)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3)设立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是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地役权

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性质: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的设立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未经在先用益物权权利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没关系)

(1)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物权自占有或交付时设立,(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展开全文]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这里本人是指被代理人。

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除了法定代理,其余都是委托代理。

(除了法院指定的代理才能叫指定代理)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书面没写清楚,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都要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必考)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不会终止)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有约定的不需要终止)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a、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不由被代理人选

b、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却产生有效代理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本人为被代理人)

3、相对人为善意

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行

 

 

[展开全文]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人)

1、依法成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资格)

4、有法定代表人

善意就是不知情的意思

二、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公司、企业。

特别法人

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农村两只鸡不包括基金会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展开全文]

第一章

第一节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 法律创制的方式和外部的表现形式包括: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一)宪法

 宪法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形式。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狭义的法律。例如:某法

(三)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例如:某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

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由部门首长发布

例如:某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六)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发布

例如:重庆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七)国际条约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展开全文]

授课教师

课程特色

视频(42)
文档(1)
下载资料(1)

最新学员

学员动态

166d643ebd0377fd 加入学习
0c76d049d2ff2b3a 加入学习
zhangchi 加入学习
雨天 加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