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财产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的,依法转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效益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被保险人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工程在工地或者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工程或者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4、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一个考核期,该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5、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交纳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居民企业应当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以货币的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提取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6、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