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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单科-签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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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1、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财产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的,依法转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效益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被保险人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工程在工地或者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工程或者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4、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一个考核期,该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5、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交纳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居民企业应当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以货币的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提取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6、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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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3861721918 · 2019-04-15 · 该任务已被删除 0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摘由,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注意:不转移占有抵押物,抵押期间也不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

3、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他

4、抵押权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期间转让登记抵押物

1、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担保,都在不得转让

3、所得价款,应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多退少补

抵押物的减值与毁损

1.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或者追加担保至原值

2.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就物上代位金作为债权担保。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权

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1、《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人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物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2、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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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13861721918 · 2019-04-14 · 该任务已被删除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