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摘由,将该财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是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机器,交通工具等)
注意:不转移占有抵押物,抵押期间也不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
3、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他
4、抵押权效力。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期间转让登记抵押物
1、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担保,都在不得转让
3、所得价款,应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多退少补
抵押物的减值与毁损
1.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或者追加担保至原值
2.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就物上代位金作为债权担保。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抵押物未登记,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质权
1、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2、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1、《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人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物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2、定金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