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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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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招投标制度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B.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C.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D.

招标文件中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正确答案:D , 你的答案:C回答错误

解析: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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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金额等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

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 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的( 6个月  )提出。

《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开庭审理:(1)开庭审理方式;(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4)法庭笔录;(5)宣判。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属于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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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法定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 上述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有下列三项基本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二、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三、一裁终局制度。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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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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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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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具有以下基本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常见的行政处罚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易导致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行政处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事实认定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等 。

民事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另一类是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只有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方可为有偿的。

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受《仲裁法》的调整。

1、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中立第三方作出裁决

2、

诉讼是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

3、

仲裁具有民间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授权

4、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5、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启动仲裁程序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裁决。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即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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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 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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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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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起算日期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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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实施后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 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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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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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 或者 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三个要素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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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1)环境保护费;(2)文明施工费;(3)安全施工费;(4)临时设施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 责任自负。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工程项目中所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所指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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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 (1)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三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 、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 ,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以上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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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 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 、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2)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3)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 经济、文化、 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 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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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绿色施工导则 》 进一步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 ,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节能激励措施:(1)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贷支持;(4)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政府资金扶持属于节能技术进步。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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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从事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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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承揽人具有法定任意解除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易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以物易物的买卖。一方交付给对方的货物,即是自己取得对方货物支付的特殊对价。 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 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3.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借款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二)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三)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一)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
出租人是租赁行为的出租方,但在承租人选择承租物和出卖人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构成了法律上的买卖关系,因而又是买受人。
(二)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
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它不同于民事代理,后者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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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固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拥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或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劳务作业;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完成作业。
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下列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中,应当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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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 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无效合同的特征是(1)具有违法性 (2 )具有不可履行性( 3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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