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规定,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部门的规定无效。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
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0万/300平方以下
2 .抢险救灾等工程3、办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