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实施后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 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