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合同执行者而言,合同跟踪的对象有承包的任务,工程小组或分包人的工程和工作,业主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监理人)的工作。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工作属于设计合同范畴,供应商的供应进度和质量属于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范畴。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监理人与承包商在变更意向书的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应该和发包人协商确定。因此选项B中,承包人与监理人没有通过发包人就自行撤销变更意向书是错误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合同实施偏差分析包括三个方面:(1)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2)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3)合同实施趋势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