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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单科-强化精讲
价格 ¥ 500.00
该课程属于 2020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全科-签约班 请加入后再学习

1.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文件;3有工程所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分部工程验收,是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单位领导

4.《建筑法》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方违反法律、法规、强标,降低工程质量

5.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15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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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措施

2.必须监理的范围: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外国资金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双重责任

4.特殊要求可以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监理工作依据:依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不包括监理合同)

6.监理工程师管:建材、构配件、设备、不得进入下一工序

7.总监管:工程款、竣工验收、开工、停工、复工、专项施工方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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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场检验=围墙外;现场取样=围墙内

2.必须见证取样的:承重、水泥、防水(不少于技术标准规定的30%)

3.检测机构可以和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

4.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

5.发现违法或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做好检查检验和记录+通知建设单位(有监理的是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7.无论何方造成问题,施工单位无条件返修,责任方承担费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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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并不是监理单位)

2.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配件的,应当具备1生产许可证;2产品合格证;3检测合格证明

4.国家强制性标准——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专用

5.《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6.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推荐性也是他)

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标准化编号,联合发布

8.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一次复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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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2.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4.事故调查报告: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

5.调查时限事故发生起60日内,最多可以延长60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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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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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即连带责任)

2.施工作业人员的义务: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义务;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义务;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3.特种作业人员:建筑电工

4.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需要第三方监测的,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单位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6.如需验收,由施工、监理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7.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投标方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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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5到位: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

2.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

3.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负责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5.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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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节一环保(节能、地、水、材)

2.不得使用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3.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4.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5.建设控制地带都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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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声:昼间6-22  70db;夜间22-6  55db

2.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郊区1.5m)

3.水污染需要拆除、改动的建设单位制定方案,报水主管部门审核,承担费用

4.放射性,高中禁止,低的符合规定可以排放

5.建筑垃圾回收率达到30%;拆除回收率大于40%;碎石、土石方类回收率大于5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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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

2.首次、增项,不考核工程业绩,都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3.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

4.承揽业务,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营业执照变更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10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7.遗失的话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8.工程没有分包,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安全管理人不是本单位的,视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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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2.上述各项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7日内一定要有结果)

3.领了施工许可证最多可以延期9个月不开工

4.停工办理手续,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中止施工,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满1年,恢复施工前,向发证机关核验;不合格的收回,符合后重新申请

5.开工报告,停工复工都要报告

6.不超过1年不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超过1年需要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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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试用期买,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2.租赁合同签订合同即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3.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4.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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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主要工作未经同意不得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可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接受监督检验,不受指挥管理

3.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4.定作人任意解除权,随时解除,但要赔偿损失

5.买卖合同:有偿;双务;诺成

6.出卖人主要义务: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对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7.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仍由出卖占有,但所有权已转移

8.简易交付:交付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成立视为交付

9.支付价款,按违约方不利的原则执行;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10.标的物在谁手上,谁承担责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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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规定:需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不超过3小时,36小时每月。自然灾害事故除外

2.未成年工,有职业危害作业人员需要定期健康检查

3.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从事夜班

4.劳动争议仲裁,自终止起一年内可以申请仲裁

5.先裁后审,收到仲裁后不服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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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

2.劳务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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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2.劳动合同只有有效和无效,禁止一切担保,先裁后审(不能直接法院告),法定管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

3.民事合同,仲裁约定管辖地

4.劳动合同中需要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5.劳动合同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

6.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是劳动合同生效无效的判断标准

7.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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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责任法定: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赔偿损失

2.约定:违约金、定金

3.法定+约定,定金(≤2%),赔:定金+max

4.不可抗力(不可预料,破坏性较大的)

5.我国仅承认不可抗力免责,承包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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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

3.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是不可抗力或对方造成

4.迟延履行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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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的一种):1没有资质、超越资质;2挂靠;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4转包、违法分包

垫资承包的不认定为无效(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签订时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不认定为无效

2.施工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应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应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修复后验收不合格,不付工程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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